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非法經營罪規定的實際年利率“超過36%”是否包含36%?應該不包括36%。理由是:
一、我國《刑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使用“以上”、“以內”等詞語對數額是包含本數在內,在《意見》第二條的放貸和違法所得數額認定時就使用了“以上”,應當包含本數。但《意見》在實際年利率這里并未按照《刑法》常見的“以上”來規定,而是使用了“超過”,剛好36%就不屬于超過;超過就表明要有多出36%的部分,不包含本數36%的。否則就不算超過。
二、該規定的下文也有“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的表述,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年利率36%規定為已支付的民間借貸利息加以保護的最高利率。既然36%的已付年利率符合法律的規定,自然最高院就不會對年利率36%按照犯罪論處,否則就是法律打架。
因此每月3%的利息(即實際年利率為36%的)不屬于非法放貸所涉及的非法經營罪的法律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