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因此,凡是法人代表個人借款的,應將其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既可以加大法院的執行力度,有利于收回欠款,又能提高辦案效率,避免遺漏起訴導致再次起訴,二次起訴。
對于買賣合同欠款案件,如果是法人代表簽署的欠條,原告、代理律師都應將法人代表個人及其公司一并起訴,起碼增加調解、談判的籌碼。這也是律師辦案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