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是:
1、仲裁是一裁終結,不得上訴、申請再審等。萬一被亂判了,沒有救濟的渠道。風險很大!
2、仲裁不能追加當事人,仲裁委員會的案件,不能追加被告!如果要追加,當事人只能去法院再起訴一次。
3、仲裁案件,如果要申請財產保全,也很費事,還要單獨去法院立案財產保全。而且基本上無法辦理訴前財產保全。象深圳仲裁委員,不先交仲裁費,就不開仲裁保全函給法院。有些案件,通過訴前財產保全,就可能解決的,費用就節省很多,但如果選擇仲裁處理,就失去了訴前財產保全的機會。
4、仲裁費貴,是法院收費的3倍左右。90萬左右的案件,深圳仲裁委員會收費3.7萬左右。而法院全額收費才1.2萬(減半的話才6000左右),而且法院的勝訴后,執行階段還可以申請退費,仲裁委員會則不能退費。深圳仲裁委受理費、處理費合計起點5000元。要是1萬元以內的小案件,當事人基本上無法去仲裁委員會起訴了(人家法院1萬元的案件受理費才50元,簡易程序減半則才25元)。
5、仲裁委員會辦案速度有時也不快,有時甚至比法院還慢。
6、一些金融方面的投資糾紛案件,有些法院經審查不予執行。這等于白打官司了,真是欲哭無淚。
有經驗的律師建議當事人不要選擇仲裁,否則律師的工作量也增加不少!除非案件需要保密不得已才選擇仲裁(但如果執行階段,也還是會公開執行裁定書的)。仲裁費貴、不能申請退費,不能追加被告,申請財產保全要到法院單獨立案、費事,案件存在被亂判時,無法得到糾正,仲裁案件有的法院不予執行等,看了這些,老板們還敢選擇仲裁處理糾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