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超意興餐飲有限公司與山東聚成超益興連鎖有限公司、山東聚成超益興連鎖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倫志光、濟南市萊蕪高新區吉祥超益興快餐店、趙久芝、曹純子、劉京鵬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法院判決:(一)聚成公司、聚成濟南分公司、萊蕪超益興快餐店立即停止侵害超意興公司第1153764號、第9787407號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聚成公司、聚成濟南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超意興公司有一定影響的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三)聚成公司、聚成濟南分公司共同賠償超意興公司經濟損失包括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四)倫志光對上述第三項承擔連帶責任;(五)駁回超意興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聚成公司和聚成濟南分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標權;(二)如果構成侵權,一審判決賠償數額是否適當;(三)倫志光應否承擔連帶責任。
(一)關于聚成公司和聚成濟南分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標權的問題。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超意興公司涉案商標核定使用項目為餐飲、飯店,聚成公司和聚成濟南分公司亦從事餐飲經營;超意興公司涉案商標均由漢字“超意興”及圖形組成,根據相關公眾的呼叫習慣,涉案商標中的漢字“超意興”為涉案商標主要識別部分,為該商標發揮識別功能的顯著要素。運用要部比對和整體觀察的方法,將被訴標識“超益興”與涉案商標進行比對,“超益興”與“超意興”中文讀音完全相同,且有兩字完全相同,二者構成近似。同時,超意興公司一審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涉案商標在山東省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綜上,聚成公司和聚成濟南分公司擅自在與涉案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相同的餐飲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一審法院認定聚成公司和聚成濟南分公司的被訴行為侵害了超意興公司涉案商標權并無不當。雖然聚成公司和聚成濟南分公司稱聚成公司注冊有“聚成超益興”文字商標,但其在經營中并未規范使用;雖然聚成公司和聚成濟南分公司稱超意興公司沒有完整使用其涉案商標,但超意興公司一審提交的證據(2020)魯濟南鋼都證民字第7502號公證書等證據能夠證明超意興公司對其涉案商標進行了規范使用。所以,聚成公司和聚成濟南分公司的上述抗辯均不能成立。
(二)關于一審判決賠償數額是否適當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院認為,懲罰性賠償要有確定的計算基數,在基數的基礎上再乘以合理倍數以確定最終賠償數額。本案中,原審法院在實際損失、侵權獲利均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實質上是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適用法定賠償確定的賠償數額,而并非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審法院對此認定不當。但是由于法定賠償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已經考慮了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等因素,據此確定的賠償數額實質上也具有懲罰性因素。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定賠償時對聚成公司、聚成濟南分公司的侵權獲利情況、侵權主觀惡意以及侵權行為性質進行了詳盡的論述,在此基礎上,再考慮到以下因素:1.聚成公司和聚成濟南分公司的行為既構成商標侵權又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情節較嚴重。2.超意興公司二審補充提交的證據表明聚成公司的加盟店至少達到50多家,(2021)魯濟南鋼都證民字第3382號公證書中的加盟店門頭上標有“第168店”字樣,雖然聚成公司稱系其宣傳手段,但未能提交相反證據。上述事實表明聚成公司加盟店規模大。3.超意興公司主張保護的涉案商標是餐飲服務商標,此外還主張保護其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而涉案聚成公司加盟合同中表明聚成公司的經營技術資產包括品牌字號形象標識、形象識別企業的統一化系統、統一的廣告資源和廣告效應、店堂裝修、商品陳列方案等,均與被訴標識及裝潢關聯密切,被訴標識及裝潢在加盟費中的貢獻率較高。綜合考慮上述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原審判決確定的500萬元賠償數額并無不當。
(三)關于倫志光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本案中,倫志光系聚成濟南分公司的負責人,由于超意興公司的涉案商業標識在山東尤其是濟南的相關公眾中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倫志光應當知道其所負責的經營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卻仍用其賬戶接受聚成濟南分公司的多筆轉賬,雖然聚成公司、聚成濟南分公司、倫志光稱上述轉賬為采購材料款,但其未能提交證據證明。一審法院受理本案后,倫志光與案外人李林林于2020年11月26日發起設立淄博聚全德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僅為3000元,倫志光占股90%,系控股股東。2020年12月2日,淄博聚全德公司成為聚成公司唯一股東,即聚成公司成為淄博聚:全德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倫志光成為聚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直到二審期間,倫志光實際控制的聚成公司仍然持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雖然倫志光稱其只是淄博聚全德公司名義股東,其僅是代持股份,但其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且不論倫志光是否代持股份,均不影響倫志光對外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綜合上述事實,一審判決認定倫志光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最近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