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之前承租,符合《回歸補貼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前海合作區桂灣、前灣、媽灣片區內辦公用房承租單位,或符合《回歸補貼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前海合作區桂灣、前灣、媽灣片區內辦公用房產權單位。
第六條 申請前海合作區辦公用房租金補貼的承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社會組織,不在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內;
(二)注冊地、經營地與稅收繳納地在前海合作區;
(三)經營范圍符合前海合作區產業準入目錄;
(四)租賃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辦公用房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七條 承租單位的租金補貼分為一般、重點和特殊三類。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租賃辦公用房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的承租單位,屬于一般補貼對象。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租賃辦公用房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承租單位,屬于重點補貼對象:
(一)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總部企業;
(二)經深圳市認定的總部企業與金融總部企業;
(三)經國家批準設立的金融企業及其一級分支機構;
(四)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或香港、紐約、倫敦、東京、新加坡、納斯達克等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不含小額資本市場和柜臺交易)的企業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級或二級子公司;
(五)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企業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級或二級子公司;
(六)獨角獸企業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級或二級子公司;
(七)國家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級或二級子公司;
(八)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區直接經濟貢獻不低于1000萬元的企業。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租賃辦公用房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香港投資者持股50%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承租單位,屬于特殊補貼對象:
(一)由持有《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的自然人或法人設立;
(二)企業股東之一為在香港依法注冊或商業登記的法人機構,經營期不少于3年并依法繳納利得稅或依法免稅;
(三)企業股東之一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前海設立的企業經營期不少于1年。
第八條 一般補貼對象在2019年12月31日前起租的,每年按照實際租金的30%予以補貼,可連續補貼3年,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起租的,每年按照實際租金的20%予以補貼,可連續補貼3年,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 重點與特殊補貼對象在2019年12月31日起租的,每年按照實際租金的50%予以補貼,可連續補貼3年,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起租的,每年按照實際租金的40%予以補貼,連續補貼3年,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產權單位可以項目為單位申請租金補貼:
(一)產權單位自持的辦公物業建筑面積不少于25000平方米;
(二)項目出租率不低于85%;
(三)承租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且未享受過本辦法租金補貼;
(四)承租單位的租金價格均不超過市場評估價格的70%;
(五)租金年遞增率不超過5%。
第十二條 產權單位在2019年12月31日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每年按照實際出租面積市場評估租金的25%予以補貼,可連續補貼3年,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
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前符合條件的,每年按照實際出租面積市場評估租金的15%予以補貼,連續補貼3年,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申報截止日期: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