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南沙區南沙加洲紅酒吧訴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一審法院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2017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二條,條例第二條、第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反壟斷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廣州市南沙區南沙加洲紅酒吧的訴訟請求。原審案件受理費750元,由廣州市南沙區南沙加洲紅酒吧負擔。
原告不服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加洲紅酒吧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音集協負擔。上訴的事實與理由是:音集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壟斷行為。(一)音集協拒絕與加洲紅酒吧簽約,即音集協拒絕許可加洲紅酒吧除放映權和表演權外的其他權利,并且拒不提供曲庫,還要求加洲紅酒吧補交簽約前的許可費用。1.音集協對KTⅤ行業作品行使管理權,只取利而不提供類電影作品和影像制品載體的服務是錯誤的。原審法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音集協無需向加洲紅酒吧許可其管理作品使用權,無需提供作品載體有誤。2.2008年至2014年,音集協每年發布制作可供使用人使用的作品公告,實際上卻不提供類電影作品和影像制品載體,導致KTⅤ經營者在與音集協簽約獲得其管理的作品放映權或信息網絡傳播權后,仍然使用盜版作品,屢被訴訟。(二)音集協要求加洲紅酒吧以其附加的不合理條件簽約,即加洲紅酒吧必須補交簽約前兩年許可費、補交簽約前的管理費和簽約費才能簽約。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答辯: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加洲紅酒吧原審主張音集協違反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二審增加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超過原審請求范圍,不應支持。(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具有管理會員作品的簽約授權、收取使用費和轉付使用費等法定義務,但是沒有提供作品載體的法定義務,加洲紅酒吧要求音集協提供作品載體沒有法律依據,原審判決駁回加洲紅酒吧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1.在卡拉OK行業,VOD點唱設備商向卡拉OK經營者提供嵌入在軟件系統中、與軟件系統相匹配的作品曲庫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加洲紅酒吧也自認已經從VOD點唱設備商購得了曲庫系統,其要求音集協提供作品曲庫不符合行業慣例,更沒有法律依據。2.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使用者的授權許可是建立在現有作品使用市場的前提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創造新的作品使用市場,不擴展新的作品使用方式,一切的作品使用都是靠市場自由發展形成的。3.盡管音集協愿意改革創新,逐步向使用者提供作品載體統一管理曲庫并且一直為之不懈努力,但這不是音集協的法定義務,即使不提供載體,也不構成違法。(三)原審判決認定加洲紅酒吧主張音集協在與其交易時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證據不足并無不當。加洲紅酒吧并未提交證據證明音集協與其交易時提出的不合理條件,加洲紅酒吧以尚未查證屬實的案外人的交易情況推導其具有同樣的交易情況不能成立。
二審法院最近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