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州市綠原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李敏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一審法院判決涉案專利權歸原告綠原公司所有。案件受理費10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李敏負擔。
李敏不服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綠原公司的起訴。其事實和理由是:(一)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魯0105民初1586號民事調解書(以下簡稱涉案調解書),在涉案調解書的基礎《調解協議》(以下簡稱涉案調解協議)中,已記載“原被告雙方在……全部案件的撤訴和解除凍結,今后再無其他糾葛,互不追究”,該調解協議系劉某、李敏、綠原公司三方在當時狀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且劉某、李敏、綠原公司都在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同時劉某作為綠原公司的控制人簽字,故證書號為第468613號、專利號為ZL200710015109.2、名稱為“高分子復合波紋膨脹節”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權屬爭議在李敏與綠原公司、綠原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三方達成的涉案調解協議中已經解決。(二)涉案專利權轉讓時李敏是綠原公司的合法代表人,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的聲明》(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權轉讓聲明)有綠原公司的印章和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李敏的簽名,專利權轉讓是綠原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李文堯是否知情不能代表綠原公司。(三)涉案專利對綠原公司來說既不能自己使用,對外轉讓因不能提供技術支持和實施指導而沒有任何價值。原審判決將涉案專利權的轉讓客觀上將導致綠原公司無法正常經營作為涉案專利權轉讓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綠原公司二審答辯稱:(一)涉案調解協議解決的是當時李敏、劉某、綠原公司的訴訟案件,涉案專利權爭議未在涉案調解協議中處理。(二)綠原公司其他股東對涉案專利權轉讓不知情,李敏將涉案專利權轉到其自己名下,侵害了綠原公司的合法權利。(三)涉案專利權始終由綠原公司使用和維持。
二審法院最近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