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深圳市改制上市培育資助項目
深圳市民營及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培育扶持計劃改制上市培育資助項目是市政府為推動深圳市民營及中小企業改制上市工作,引導和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而設立的。該項目重點支持在深圳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已上市的民營及中小企業。項目申報審核通過之后,將分不同標準資助,最高達到500萬元。
支持領域
對實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掛牌、重組外地上市公司并將其注冊地遷入深圳市的民營及中小企業以及遷入深圳市的外地優質上市公司給予獎勵。
支持數量及資助方式
(一)支持數量:有數量限制,受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年度總額限制。
(二)資助方式及標準:事后資助。
專項審計是否符合資助條件,根據專項審計結果,綜合年度預算規模確定資助計劃。
(1)對擬在境內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已經完成上市輔導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獎勵;對直接在境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給予最高不超過80萬元的獎勵;
(2)對已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對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的,在掛牌獎勵基礎上再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3)對外地優質上市公司遷入深圳行政區域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對按照市場運作原則重組外地上市公司,并將外地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入深圳行政區域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
(4)集成電路企業改制上市培育資助標準按《關于加快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執行。
申報條件
申報條件由基礎申報條件和專項申報條件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申報條件
1.在深圳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相關單位;
2.按照有關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或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質;
3.對申請書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守法經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未重復申報項目,未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在深圳市社會信用系統上信用記錄良好;
4.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且申報項目不屬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5.同一單位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項目不得向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多頭申報。經核實屬多頭申報的項目,將取消申報資格并追究申報單位責任;
6.項目單位不存在《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資助的情形。
(二)專項申報條件
1.項目單位為在深圳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注冊的民營及中小企業。
2.項目單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且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上市輔導的;項目單位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直接在境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的,且募集資金當年返還深圳30%及以上的民營及中小企業。
境外上市不含柜臺交易上市、借殼上市以及紅籌間接方式上市。
已獲得相關階段市政府財政資金資助的,不重復資助。獲得過改制階段資助或新三板掛牌資助或新三板進入創新層資助的,遞減后補足差額。
3.項目單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或2021年調入“新三板”創新層名單的。
已獲得過改制階段資助的,不再給予“新三板”掛牌獎勵;獲得過輔導階段資助的,不再給予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獎勵。
4.外地優質上市公司遷入深圳行政區域的,或按照市場運作原則重組外地上市公司,并將外地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入深圳行政區域的。
外地上市公司,僅限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重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購、借殼上市以及換股吸收合并等。
遷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遷入或重組后遷入的上市公司)應符合深圳市的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注冊地遷入深圳行政區域滿一年,上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
可在完成重組或完成注冊地變更的5年內申報獎勵。獲得過深圳市總部經濟獎勵或補助的,不再重復資助。
說明:第2、3、4條件只需符合其中一個條件,即可申請相應的資助。
注意:申報截止日期:2022年8月3日